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关于时间期限问题,我们需明确一点,即日期从当日起算。
然而,对于诸如“二日”、“三日”和“五日”等措辞所表示的期限而言,实际应当理解为工作天数,这其中并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在内。
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巧遇法定节假日,那便须进行相应扣除,然后依据剩余日数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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