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的量刑标准:
1、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会被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详情】
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李某以本人名义分别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信用卡3张,后通过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66777.26元,经上述发卡银行以电话、信函方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1日,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83),后至2013年10月14日前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41777.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2、2011年11月23日,李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44),后至2013年10月18日前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26872.9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3、2012年4月20日,李某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办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83),后至2013年7月11日前累计透支本金计人民币298127.0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2017年8月31日,李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李某归案后,退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人民币30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人民币10000元。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诉刑诉〔2018〕627号起诉书指控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分别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人民币41777.3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人民币26872.93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人民币258127.03元。
【律师说法】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逾期多少才会被认定为属于“数额较大呢”?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法院这个文件的解释,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只要逾期金额超过五万,就会被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嘛?,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恶意透支”,只有信用卡是恶意透支造成的逾期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所谓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退还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李某在多次透支使用信用卡后逃离无锡,更换电话,未与银行沟通,逃避银行催收,且至今未能归还银行欠款,不宜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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