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养护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担赔偿
时间:2023-05-08 13:50:12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路途维护不妥引发交通事端

黄某骑摩托车在某县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路途坑洼不平,形成摩托车跌倒,导致黄某当场逝世,经交警大队确定黄某负事端悉数职责,黄某家人以为交通运输局作为该路途的办理维护主管部门,未尽到办理维护职责,也未建立警示牌予以警示,依法应对黄某的逝世承当补偿职责,故诉请至法院。

二、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当补偿

有意见以为,交通运输局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本起交通事端经交警大队确定某甲负事端悉数职责,交通运输局与本次交通事端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某甲应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当职责,交通运输局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本文以为,交通运输局应承当补偿职责。应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并判定交通运输局承当了25%的职责。

(一)案由挑选问题的理由是:

(1)公共路途阻碍通行损害是指公共路途上存在放置物、堆积物等阻碍通行而形成别人损害的状况。从放置物、堆积物能够看出,阻碍路途通行的物品应该是能够移动的物品,而对于路途自身存在的坑洼,虽然在必定程度上形成了通行的困难,但并不导致该路途无法通行,因而本案不属于公共路途阻碍通行的景象;

(2)机动车交通事端是指在公共路途上,驾驭机动车或许其他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形成自己或许别人人身或许财产损失的行为,这包含形成自己人身或许财产损失,本案虽然是形成自己人身逝世,是单独事端,但因在公共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辆而发作,因而,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

(二)担责问题的理由

(1)本起事端虽然经交警大队确定某甲负事端悉数职责,但并未扫除该路途坑洼不平对该起事端没有影响及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大队确定某甲负事端悉数职责,只能说明该交通运输局还没有到达需承当非必须职责的结果;

(2)交通运输局作为该路途的办理、维护主管部门,依据公路法等法律规定,理应保证该路途路面平坦、安全、疏通,在路途存在不平坦的时分未建立警示标志,存在必定的差错,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理应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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