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设计人以外的原因要求终止或者终止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或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设计工作已经开始的,发包人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工作量不足一半的,发包人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工作量超过一半的,发包人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暂停设计工作。发包人自暂停设计工作之日起15日内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恢复设计工作;发包人自暂停设计工作之日起15日以上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决定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3)发包人或设计审批部门的上级不批准设计文件或暂停或推迟合同施工的,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结算并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终止]。(4)发包人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者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付定金的双倍返还发包人,或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上述违约金可从发包人应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3)设计人负责对工程设计文件中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设计问题事故的,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通过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合同专用条款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设计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终止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设计的违约责任主体是发包人和设计人。发包人承担支付设计费的责任,设计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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