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申办的主体
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三、申请与择优确定
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要求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的单位,应于预定举办时间6个月前将办会申请和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办会方案择优确定承办单位。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被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报告,实施报告中应附举办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批件,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同意。
申请承办展会经同意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筹备工作。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主办展会的单位应当设立展会专门财务账户。展会举办前,承办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及有关材料向举办地公安、消防、物价等部门备案或报批,接受其监督管理。
注:以上所称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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