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是否影响票据权利的转让
背书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转让。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二、如何背书银行承兑的汇票
背书银行承兑的汇票方式为: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三、背书能不能附有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附的条件可以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九条 【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n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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