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证人证言能作为判断依据吗
理论上可以,但是实务中很少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证言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讲,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在审判实务上,法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很少将证人证言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78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二、为什么有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证据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三、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吗?
1、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2、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3、证人证言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证人证言即可以使直接证据,又可以使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看你的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而不是看证据的载体是什么。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证人证言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具体情况要看证人所提供的证词是否可以直接判断案情。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证人证言应该是不受任何人引导、威胁、利诱形成的客观的事实陈述,并要求形成书面文字上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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