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了,确定离婚与否的关键在于双方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出现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或破裂。
因此,当有一位夫妇中的一方向离婚法庭提出申请时,可以首先尝试经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若无法达成协议,便可自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婚姻关系问题时,会进行深入的调解工作,以期能够解决纷争,维系家庭和睦。
但是,若是经调解发现无法修复双方的感情裂痕,这无疑会促使法院最终做出离婚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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