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维权中,如果被征收人拨打某一家专业征收维权律所的咨询电话,常常会被问到这样一个问题:您家的房屋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呢?实践中,这个看似并不十分复杂的问题确实难住了部分被征收人。
那么,当面临征收项目时,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辨识自己房屋所在的土地性质呢?这一区分又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这一问题都有哪些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据此,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国家和农民集体。
其中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若该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继续使用原土地的,享有的权利就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判断自己房屋所在的土地究竟是国有的还是集体所有的呢?
方法有三:
一是通过房屋所在位置大致判断。
比如您的房屋位于某市的市中心或者主城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名为居委会,那么通常都是位于国有土地上;反之,您的房屋位于__乡___村,离县城很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叫村委会,那么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的可能性就很大。
但这个只能是做大致的判断,并不准确可靠;
二是看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国有土地上的,从封面上看过去叫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上的,则会出现“集体土地”字样。
如果是2015年3月以后新登记的,封面上可能看不出区别来,其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上的信息记载将会更加清晰明确,被征收人翻开后自行查阅即可。
三是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事实上,只有第三种途径获取的结果才是最准确的。
因为即使被征收人手中持有的“地证”显示房屋所在地为集体所有,但也可能在颁证后的某一时点该片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而村民并不知情。
被征收人所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确定土地性质对于维权来说究竟有何重要意义。
应该说,这个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简单地讲,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那么其征收与补偿工作就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而来不得半点儿折扣。
从程序上讲,《条例》的规定比较先进、具体,对被征收人知情权、救济权的保障力度更大;从实体上讲,《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是对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较为有利的。
而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那么征收与补偿工作就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走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这条路。
这个程序的特点是散见于包括上述6部法律、法规在内的众多条文之中,程序要求不十分明确。
且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滞后性,其结果往往较市场价格严重偏低,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实践当中,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是要多于国有土地上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只是基于一般情况,个案中的情况将会千差万别。
尤其是近年来先后涌现出的协议拆迁、腾退拆迁、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整治等项目,有时存在国有、集体不分的混乱情况。
还有的项目,明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却见着了住建局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令人感到一头雾水。
因此,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及时委托专业维权律师帮助代理案件是有必要的。
相信此文也会为大家初步辨识自己房屋之下的土地的性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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