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最高检申诉或有新证据情况下再向省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的条件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处理是否适当;
(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指出,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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