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改房分割如下:如果房改房已取得所有权,并且登记在双方的共同名下的,那么为夫妻共同所有,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登记在父母名下,按规定房产属于父母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如果是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只是部分所有权,那么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离婚房改房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改房的权属甄别与
离婚房改房如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改房的权属甄别与分割
[作者:赵军蒙来源:济南中院网
【内容摘要】
房改房是随着房改政策的深化而出现的特殊事物,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众多且各时期的变动较大,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房改房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出现机率相对较大,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对房屋权属的正确认定。因此,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笔者围绕夫妻法定财产制这一核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的权属甄别作一浅析。
【关键词】婚姻房改房权属甄别
房屋乃人之安身立命之本,其使用价值历来为人们所看重。基于安居乐业的传统观念,购置房屋是多数家庭的头等大事,因此这项不动产在家庭财产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目前,由于土地资源稀缺,房产价格不断飚升。在这种市场背景下,人们更加看重房屋的价值,由此而引发的权属纠纷也日益增多。特别是在涉及房改房的案件中,由于对这一随着房改政策的深化而出现的特殊事物,相关政策、指导性意见众多且各时期的变动较大,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这就给法院如何掌握裁判尺度带来一定的困难。房改房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出现机率相对较大,特别是在房改利益的享受有一定的时限性和身份性,而城市居民购买商品房的能力又极其有限的背景下,离婚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争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也有当事人因离婚时对房改房未作处理或并不知情而于事后单独起诉要求分割的情形。凡此种种,对房屋权属的正确认定无疑至关重要。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笔者围绕夫妻法定财产制这一核心,就婚姻期间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的权属甄别作一浅析。
分割房改房的前提是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仅在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下探讨几类争议较大的房改房的权属甄别:
一、填报房改申请、交纳购房定金与签订购房合同、补齐购房款时间不同步给房改房权属认定带来的困难
一方于婚前就已参加房改并填写相应的购房手续、交纳定金,但于婚后才签订购房合同、补齐房款并领取房产证的房改房,能否仅以房产证的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抑或于再婚后交纳其过世前夫承租住房的购房定金,但由于其工龄折扣等优惠已在购买再婚配偶承租的住房时使用,已交购房定金被转入在其离婚后参加的房改中,所购住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问题的产生,均由于房改时间长、环节多,以致跨越婚前、婚后、离婚所造成,因为按正常的市场房屋交易,不存在购房申请表这一环节,房产证的办理也是比较迅速的,不会像房改房这样既有前置程序而且房产证的取得一般是延期的。因此,不能机械适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颁发房产证才取得房屋产权等基本原则认定房改房的权属。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财产的权属认定,应遵循价值评价与价值贡献相对等的对价性原则——所得为夫妻协力结果,则作整体性评价而归属于夫妻共有,而不论及贡献大小;所得仅以个人为依归而无关于夫妻协力,则归属个人所有。考虑到房改房是购房人所享有的一种福利,只有具备购房人的资格才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这也是取得住房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如果仅使用单方工龄折扣、职级等因素购买房改房,并未占用配偶一方的房改福利,不能因相关购房款的交纳或取得产权的时间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根据房屋来源认定为个人财产。据此,同样可以解决配偶一方非城镇居民,无权参加房改,另一方个人参加房改后,所购住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综上所述,购房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就成为法官认定房改房权属的关键事实。当然,相关房款如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款应加以平均分割,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给予对方该部分房款一半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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