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者的抚养费用,可根据其月总收入的百分比范围在20%到30%之间进行支付。
2.如需承担两名或以上子女的抚养费用,其所占比例可适度提高,然而最高限度通常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若无固定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依照该年总收入或行业内平均收入水平,以上述所述比例为参考标准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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