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采用调解处理的交通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当涉及到的当事人明确表示其不愿意接受调解时;
由于调解需要建立在各方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因此,若其中一方表达出了明显的拒绝态度,那么我们便无法借助于调解手段来解决这类纠纷。
其次,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亦或是他们拒绝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进行确认签收此类情况下,调解亦不适合作为首选方式加以应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