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时间:2023-06-29 08:53:41 3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在仲裁程序中适用简易程序时,是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2、审理方式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仲裁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既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适用简易程序时,程序中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不论是提交答辩书和其他材料的期限,还是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不论是指定仲裁员的期限,还是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的期限,或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较之普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来说都有所缩短。

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现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仲裁院仲裁员的职责有哪些

仲裁员的职责主要是要独立、公平、公正、勤勉地从事仲裁工作,国际上基本是用两个词来概括,即独立和公正(independenceandimpartiality)。独立通常指仲裁员的外部联系或关系,即仲裁员对案件,或裁决结果不具任何经济利益,仲裁员不是某一方的雇员、顾问,或与某一方具有紧密的商业或专业关系,仲裁员要与各当事方等距离相处,平等对待。公正,是指仲裁员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先入为主、无根据地支持某一方当事人。国际上也有要求仲裁员要保持中立(netrality),但其含义基本与前述要求相同。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仅用了“独立和公正”。

首先,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中国的仲裁员一定要注意依据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规则发表意见,要力争自己的意见具有说服性,能够被其他仲裁员接受,切忌将自己打扮成指定方的代理人发表无根据的原则性意见或偏激、偏袒的意见,不要把不签字作为维护指定方利益的最好手段。与国际仲裁员保持友好合作,作出公平公正的仲裁裁决是对中国仲裁员的历练。

其次,仲裁员一定要尽到勤勉义务(dediligence)。仲裁员要在合同约定、或法律、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仲裁员审理案件、作出裁决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辞职,要确保自己处于随时为案件工作的状态,要“能够按照当事人的合理期望,付出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处理案件”。

因此,仲裁员不出席开庭的行为一定是不履行勤勉义务的表现。另外,使用电子邮件及时沟通,及时回复,保证仲裁案件所需要的时间,认真阅卷,是我们做好仲裁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再次,仲裁员一定要公平开展仲裁程序,确保各当事方均有合理时间陈述自己的案情、主张,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庭不宜随意打断、中止代理人的陈述,不能将法院审理案件的做法带到商事仲裁审理之中。在仲裁程序的安排上,我们与国际仲裁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当事人不能按照仲裁规则或仲裁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开庭审理变成了辅导庭、预备庭、安排庭。另一方面,我们存在双重管理程序的机制,仲裁庭不能与当事人商定并直接下达仲裁程序令。

仲裁员的另一个职责是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作出可以执行的裁决。这是对当事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承诺,仲裁员不能不顾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决,随心所欲地裁决,这样的裁决如果最后被撤销或不承认、不执行的话,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仲裁员要承担对所涉案件的保密义务。仲裁员对仲裁的存在、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方提交的文件、证据、庭审记录、仲裁裁决等所有仲裁事项必须进行保密,尤其是仲裁员对仲裁庭关于裁决的内部合议要进行严格保密。能否遵守仲裁的保密制度不但涉及到是否违反法律、违反仲裁规则问题,还涉及到一个仲裁员的形象问题。目前一些事例令人怀疑个别仲裁员存在不遵守保密义务的现象。

二、云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性是多长?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根据《劳动法》的有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要求;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告知申诉人予补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在7日内审批并作出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内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除,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进行。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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