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5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复员军人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退伍军人证件,并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军人。民政部门对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无工作的人员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有工作的人员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
在1955年之前,只有解放军供给制期间服役的退役军人才能被称为“复员军人”,并被视为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
军休部门为复员军人提供哪些补贴?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军休部门为复员军人提供以下补贴:
1. 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军休部门按照复员军人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2. 医疗补贴:复员军人患有常见慢性病、多发病、常见病等疾病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补贴。
3. 交通补贴:复员军人因腿脚不便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交通补贴。
4. 住房补贴:复员军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5. 社会福利补贴:复员军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福利补贴。
因此,军休部门为复员军人提供了多项补贴,以保障其生活和身体状况。
1955年之前,复员军人被视为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丧葬补贴和伤残抚恤金。如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和军休部门为复员军人提供了多项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社会福利补贴,以保障其生活和身体状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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