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罪”,若在未获取任何利益且毫不知情的状况下,通常并不构成该罪名。
所谓“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
然而,若行为人确实未从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且对相关事实全然无知,那么便无法满足“明知”这一主观要件,故不应被判定为犯有“帮信罪”。
然而,对于“明知”与否的判断,则需依据各类证据及具体情形进行全面评估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