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房屋无权处分应对措施
时间:2023-08-12 17:25:37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房屋无权处分的,已公证的赠与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收回房权,售房人需要对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售房人承担。

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

房屋赠予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赠予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予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赠予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2、房屋赠予的当事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予必须办理公证。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予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契税收据等。5、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予合同,赠予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予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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