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担保人,使担保无效的,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债权人明知无效而要求担保的,不承担任何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技术、专业知识和科研成果,开展有偿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除了政府拨付的公款,这些事业单位也有自己的收入。部分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保障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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