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2、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新三板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4、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
《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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