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为企业减负浙江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浙江省政府18日发出通知,决定分类推进,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基础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
从2008年起,逐步将浙江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以前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20%统一到12%~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地区,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浙江省政府指出,此次调整坚持梯度推进。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至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但是调整的过程要严格遵循报批制度。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具备条件降低缴费比例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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