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赌博如何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聚众赌博罪所涉及的不仅是以盈利为目的参与赌博的人员,即俗称的“赌徒”、“赌棍”等人,还包括了聚集、组织参赌人员并为其提倡场地的,即俗称的“赌头”,而且只要提供了帮助,无论是否参与或是否从中获取渔利,不影响本罪成立,只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其中,以赌博为业的认定:
1、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2、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
3、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
4、经常赌博,屡教不改。
其中,开设赌场罪相比于聚众赌博中提供场地开设赌场的情节,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且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
二、赌博罪的违法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对于聚众赌博的行为,达到一定情节之后,才会构成聚众赌博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会对聚众赌博做出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聚众赌博尚未构成犯罪时,最高的处罚结果为15日的治安拘留,3000元的罚款。若是涉嫌犯罪,那么将会依照具体的犯罪情节等进行综合考量,在确定量刑时并处相应的罚金。关于聚众赌博如何认定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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