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须依照规定填写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之《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随后,婚姻登记员将进行现场见证及签名确认程序。
2.婚姻登记机关将对所提交之身份证明文件、财产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所有材料均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和标准,同时对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询问。
3.若经审查认定符合离婚条件者,婚姻登记员将立即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离婚证书;
如认定不符合离婚条件者,则不予登记且需当面向申请人明确解释拒绝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全文47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