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决定减少注册资金时,并不必须全数归还原始股本金。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减资所需返还的款项应交还给各位股东;
至于具体的处置方式,可由被判定实施减资的企业的股东大会自行议决,或由各方股东间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若减资资金未能得到回收,则原始投资成本将保持不变。
须知,减资行为乃重要事项及特例决策,原则上应通过股东大会的深入探讨与讨论方能批准实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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