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包括: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一、在职期间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赔偿是否有效
在职期间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赔偿是有效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
二、劳务合同节假日三薪吗
劳务合同节假日没有三薪。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调整。是否有法定节假日或节假日加薪与休息问题在双方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能享有法定节假日,按现实生活中的惯例操作中,劳务关系也不存在法定节假日的说法。
三、公伤和工伤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工伤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而公伤参照公务员管理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人受到的伤害;2、适用主体不同。工伤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中。而公伤是带有行政性质的主体之间适用;3、待遇依据不同;4、解决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对公伤认定有异议的,先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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