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如果您对重新评估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一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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