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0月的某晚11点左右,苏州某救援服务中心接到一男子的救援电话,声称自己撞车了,车子需要救援。按照男子描述的地点,救援车辆到达后,只见一辆大众帕萨特车一头已经扎进马路伢子,车头部分撞得支离破碎,但报案的男子却不见了踪影。为了保障道路畅通,救援中心将车子拖到了附近的停车场里。第二天中午,一直没有露面的男子终于出现了,这名叫王-强(文中人物为化名)的车主给拖车公司打了电话,让他们把车子送到修理厂进行了维修和定损。同时,他又报了警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保险公司踏勘现场后,却以免责条款拒绝了王-强的理赔请求。王-强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8600元。
【法律解读】
一审过程中查明,王-强有报警记录为证,根据他提交的票据、定损单、维修清单显示,有理由认定这起案件的真实性。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强于事故第二天中午报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无法确定,王-强的驾驶状态也无法确定。保险公司鉴于这种状况要求适用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王-强的诉讼请求。王-强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在48小时内报警,并且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酒驾或肇事逃逸等行为,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从王-强的维修金额可以看出,这次事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车辆损失,王-强未保护现场,并擅自打电话给救援公司拖车,属于未尽到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王-强在有能力、有条件通知保险人而未通知的情形下,导致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对驾驶人的非法驾驶状态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酒驾、毒驾及服用管制药物发生事故负赔亦有明确约定。因此被保险人若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理赔。首先应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非法驾驶情形,但王-强存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当由王-强自行承担。本案若支持王-强的理赔请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险,不利于弘扬遵章守法谨慎驾驶的社会风气。因此,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王-强的理赔请求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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