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来自全国各地的人问出最多的问题同时也是相同的问题是停产停业的标准是什么。大家都想得到一个具体的、详细的标准来确定自己的补偿。然而实际的法律中却没有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的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还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的细则。在地方的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比较低,如果企业面临拆迁的话,再次复工生产的几率比较小。同时还有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得到的保护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最后,还要理清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因为在实际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停的迁移,所以大部分企业在当地是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把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列入征收当事人的范围内,造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其中的风险比较大。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承租企业进行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购买的机器设备,实际上损失都是承租人来承担的。在实际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迁,使得房屋征收不能顺利进行。
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依据
依据纳税情况。有些地方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所需资料
(一)被征收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被征收人不
(二)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制定。
(三)被征收企业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
(四)被征收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证明(工商及税务部门证明)
(六)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