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承担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代替履行的,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协议代替清偿债务,但不转让债务;
2、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债务全部转让,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债务人的地位,但是,当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
3、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条款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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