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保险车损险的三种保额确定方式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这种投保方式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的与实际损失相符合的赔偿。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之后的价格。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角度上属于不足额投保。因为在发生车辆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因为车主是按汽车实际价值投保,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大都以它们的折旧价格为理赔标准。
3、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一般发生在稀有车型或者罚没车辆身上。因为稀有车型的价格在市场上是没有比对性的,价值又会比较高,而罚没车辆的买价往往会过低。
法律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二、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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