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了规范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等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年终一次性奖金、住房补贴等项目。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超过各12%。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四)月缴存额上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689元。
(五)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39元。
全文4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