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更改孩子姓名需要什么手续
(一)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二)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三)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
0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0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0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应该由其父亲或继母(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0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改名字都需要什么条件
改名字需要的条件是: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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