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谁
时间:2023-03-31 22:22:54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一、附义务赠与合同如何撤销

附义务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财产权利还未转移前享有的,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法定撤销权是存在以下情形享有的: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定其他情形。

二、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可变更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是:

1、合同类型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撤销的时间: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第三人是否有权撤销买卖合同

第三人无权撤销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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