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要件1.申请表、诚信承诺书,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2.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3.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5.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材料;6.符合优先优待条件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7.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材料;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劳动(聘用)合同;
(二)附件1.未保障且符合下列优先优待条件之一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3)建国前老军人;
(4)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6)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2.申请家庭中包含军队退役人员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对与具体办理资格受理、审核(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调查)等事项的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居委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准入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单位或个人,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对在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其全部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办理程序】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复审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制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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