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承担的规定是指诉讼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如何承担诉讼费用。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标准的规定分为财产案件的收费、非财产案件的收费、知识产权案件的收费、劳动争议案件的收费,其中只有财产案件的收费所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来确定的,其他的都是案件计费。
一、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承担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承担的规定总的来说是指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商如何承担诉讼费用。
二、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标准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诉讼费标准的规定是指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民诉法关于诉讼费退费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诉讼费退费的规定主要是指在以下情况,可以予以退费:
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依法退还多交的费用。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败诉人承担时,退还给胜诉方。
4.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5.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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