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做伤残鉴定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流程来。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在实务中,通常是在出院后三个月左右由专业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由此可总结出: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一般是在出院后,且治疗终结、伤情完全稳定之时(实务往往为出院后三个月,且有固定物的需待固定物取出后)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出具相关意见。
一、为什么要做伤残鉴定
1、做伤残等级鉴定,是为了计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索要赔偿时,也是需要在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后及时的进行伤残鉴定,在申请伤残鉴定时也是可以通过自己鉴定以及委托他人进行鉴定,然后根据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果来索要相应的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结果不认同时,也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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