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夫妇有外债并不影响他们办理离婚手续。
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个人债务将由相关人士自行负责偿还;
对于属于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则必须共同面对并解决。
若合共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是夫妇选择将财产分别拥有,此时双方需协议如何清偿;
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决。
在此情况下,即使借款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做出了详尽安排,债权人们仍然有权就此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提出索赔请求。
在一方已经完成了对共同债务的履行,并希望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承担后续债务的情形下,该项请求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对于夫妇共同债务,其主要产生原因是由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需求,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引发的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某一方为购买财产而借入资金,并最终形成了夫妇共同的财产,那份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担的债务也随之转化为了夫妇共同的债务;
(2)夫/妻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开支所需的债务;
(3)夫/妻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的生计所欠下的债务,或者在其中一方寻求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但其所得部分仍然贡献并被家庭所共享;
(4)夫妻中某一方,或者两者共同治疗疾病,以及他们对那些具有法定责任的家人进行医疗救助所产生的债务;
(5)为了抚养子女、照顾赡养祖父母的责任而承担的债务;
(6)夫妻在共同协商后,决定将某些债务列为共同的债务;
(7)其他应该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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