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和分析了新修订的《专利法》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有关规定,以及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相关利益的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考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笔者对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具体如下:。新《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一般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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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交办的工作以外的任务时所作的发明创造。发明人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一年内的发明创造,涉及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的,属于职务发明,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利义务平等,单位还必须依法给予发明人相应的奖励和报酬,所谓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如咨询单位和借调单位。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
这些具体规定最初源于司法实践,后来又纳入司法解释。现在在实施细则中有了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其次,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
新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单位与发明人订立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或者成果专利权的归属的,从其约定。例如,发明人借用单位的实验室、设备、原材料的,可以与单位约定由发明人向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成果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对职工职务发明的奖励和奖励,由企业约定,但不是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了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优先原则”。企业和职工可以事先约定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的奖励和奖励的数额、方式。这种协议可以针对特定的员工,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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