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抢救被害人的能不能轻判
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能轻判吗《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座谈会纪要》)提到,“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认。
2、抢救被害人的能轻判吗抢救被害人是一种悔罪表现,因而可以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未遂犯(刑法第23条);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自首犯(刑法第67条);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三、犯罪后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份子决定采取刑罚的时候,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不同,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对某些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的。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索贿的、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讯问的。如认罪悔罪态度差,拒绝退赃退赔等。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犯罪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应该从重处罚。
5、因犯罪对象特殊、被害人身份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的。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奸淫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抢救被害人的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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