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人之间如何分配债务
时间:2023-06-19 14:53:41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中抵押人之间如何分配债务

抵押人以抵押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所以抵押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分配的,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签了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下列几种情况而无效:

(一)、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依附在主合同之上的,如果原先的主合同无效的话,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

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从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来说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没有行使权力的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担保合同已经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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