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并同时存在情感欺骗之行径,则该事件涉及到两大层面的法律议题:
首先为借贷双方之间关于违法合同条款之行为,其次则为对受害者感情权重造成侵害的不法行为。
就前述涉及违约行为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受害方享有选择权,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而针对因感情欺骗所引发的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受害方可寻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方面。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受害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法律途径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诈骗罪等,则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交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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