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强拆房屋的责任
时间:2023-10-03 07:58:06 3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强拆房屋的责任

首先,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体现。

其次,行政机关应该赔偿房屋被强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二、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

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应该是:

1.调查取证,调查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

2.立案告知,向有关人员告知拆除事项;

3.审核决定,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拆除;

4.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合法强制拆迁的情形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1.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

2.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4.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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