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或者乡镇人大会议通过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和补选后公布的代表名单,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列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然后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由其予以确认和公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列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其具体内容在现实工作中一般包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参加投票的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获得法定当选票数,整个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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