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中,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
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贷款人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就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借钱给他人应当收集借款证据,即要求借款人打欠条。
也许有人说,借钱出去,当然有欠条了。其实,现实中,很多人因碍于亲威、朋友、同事的面子,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打欠条。如何处理人情世故问题呢?从法律角度讲,如果出借人确有个人原因不愿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凭证,可以考虑以下途经:
1、通过银行转账。
这是借款他人的首先方式。一旦出借人将自己名下的账号款项转到借款人名下的账户,那么这个记录将被银行记录。如果产生纠纷,那么出借人很容易通过银行打“账户流水”的方式收集书面凭证,用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另外,万一借款人遗失了欠条的重要凭证,也可以通过到银行打单的方式收集凭证。
2、录音取证。
钱是通过现金方式借出去了,借款人又没说不还,还款日期没有着落。怎么办?这个时候,出借人手上没有欠条凭证的话,应当考虑录音了。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出借人通过电话催促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很容易在电话里承诺借贷关系。这样,出借人就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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