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行政复议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23-04-24 14:43:40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有了新发展,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例如把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等内容列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是扩大了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管辖机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所以,《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任务会十分繁重。

从目前政府行政复议的现状看,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第一、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不明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从法律上肯定了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地位。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在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与复议机构大多分设,政府法制机构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复议职责。复议机构独立于法制机构,直接隶属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此体制有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予纠正。

第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落实。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方政府虽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但有名无实,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落实。某市的5个县(区)中,仅有一个县配备了一名专职复议人员,另外4个县(区)均没有设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此项欧共体币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办公室的人员临时兼任,因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受其他事务干扰等影响,导致政府受理的复议案件得不到及时审查,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第三、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行政复议制度是政府对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涉及到政府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质。据对某市5个县(区)政府中所有8名办理过行政复议案件人员的调查,其中受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仅3名,大多数人法律知识水平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表现在错案率高、法律要领分不清、法言法语差等。

第四、行政复议办案经费无保障。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有一定情况下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不落实,行政复议往往无法政党开展。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以农村案件为主,交通不便,工作难度很大。加之复议经费无保障,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延,直接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行政复议法》对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针对目前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面临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以解决。

第一、理顺政府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复议法》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单位。据此,要理顺现行与《行政复议法》不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体制,依法明确政府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撤销政府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半人员和编制并入政府法制机构统一领导。

第二、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为改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人员不足的现状,在理顺行政区复议体制的同时,配备专职的行政复议人员,具体从事这项工作,少数不得少于两人,确保复议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办理。

第三、提高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第四、依法把行政复议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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