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为: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
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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