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婚姻家庭编对该种情况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
所以,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权利行使期间为1年,但起算点不同。
在受欺诈的情形下,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而不是原来规定的离婚之日;
在受胁迫的情形下,起算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加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自离婚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全文6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