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在签订合同时被欺诈?
时间:2023-07-07 21:25:47 3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欺诈订立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被欺诈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案例]:碰到劳务欺诈,求职者该怎么办?

咨询者:深圳的A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文员,正在找工作的小何看到广告后到A公司应聘。面试时工作人员告诉小何,他们只是帮B公司招聘,而且要小何交200元报名费才推荐,无奈之下小何交了钱,工作人员让他拿着收据到B公司报到。报到后,B公司收回收据并跟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由B公司保存,然后又将他安排到关外的C公司,说要实习半个月再回公司正式上班,实习期间,要交纳150元食宿费和300元社保费。由于签了合同,小何放心地到C公司实习,回来后却发现B公司已搬迁,再去找A公司,A公司拒不承认,经到工商部门查询他才知道A公司根本没有登记注册。从小何求职受骗的事例中,求职者应注意哪些问题?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小何的遭遇是比较普遍和典型的问题。上述案例的情形,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务欺诈行为。即使是对合法报刊刊登或在其它正规媒体发布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要提高警惕,多留个心眼。应聘前,为慎重起见可先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或登陆《深圳信用网》查询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无工商注册登记),确定是合法单位后再应聘。对A公司无照经营的情况,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以报名费和食宿费为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求职者应聘时,如招聘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应拒绝交纳,如交纳,也应注意保留收据、介绍函、劳动合同等凭证,并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B公司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其持有一份的做法也是违法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按照上述规定,求职者与招聘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给其一份,如单位拒绝,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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