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户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宁公发〔2010〕214号)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单独立户(双军人子女、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子女或父母双亡人员子女等除外)。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互关系证明;(二)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分户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的证明;(二)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农村地区应当提供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房产分割公证文书;(三)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注销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五十八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六十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六十一条: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第六十二条: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本人不能前往的,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委托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公证),可委托其亲属代办,同时出具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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