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中介只是提供居间服务,那么房东与租客产生的纠纷与其没有关系,中介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如果中介是房东托管的房屋管理方,而租客又与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话,那么发生房屋纠纷时,中介是有可能需要赔偿的。例如因房东与托管的中介产生房屋纠纷,导致租客不能继续租房,那租客便可以要求中介赔偿。
3、当然,实际中房屋中介并不仅仅可能会出现违约的问题,在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买卖纠纷,租客也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渠道和投诉部门,具体如下:
(1)涉及房产中介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可向工商部门反映;
(2)涉及中介违法违规乱收费的,则向物价部门反映;
(3)无房地产经纪服务备案证、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取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签订“阴阳合同”规避税费的,可向房管部门反映;
(4)因一方违约所签合同无法推进时,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中介公司责任有什么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房产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房屋的权属情况;
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一般会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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