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盗采河沙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此种行为并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盗窃。
原因在于,盗窃罪所侵害的是公民个人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性的权益,其本质特征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通过各种手段使之脱离原有人的掌控。
然而,针对非法盗采河沙的情况,其行为直接损害的并非公民的财产性权利,而是对国家对于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和规定造成威胁和破坏,因此在这层面考虑,此类行为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非法采矿,而非盗窃。
若相关人员因非法采矿行为触犯刑法,将依法按照非法采矿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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